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條文關聯

勞工、勞工遺屬或法定代理人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提起仲裁者,得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請仲裁代理酬金扶助,其標準如下:
一、個別申請者,最高四萬元。
二、集體申請者,最高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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