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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
勞工、勞工遺屬或法定代理人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提起仲裁者,得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請仲裁代理酬金扶助,其標準如下: 一、個別申請者,最高四萬元。 二、集體申請者,最高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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