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6月28日

條文關聯

  高壓氣體鋼瓶之材質與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其材質、構造應分別依其使用目的,符合中國國家標準之規定。
  二、其強度應分別依國家標準之規定,實施耐(水)壓試驗、氣密試驗
      、厚度檢驗與熱處理等,並作成紀錄,隨瓶保存。
      鋼瓶之耐(水)壓試驗每次試驗壓力不得小於最高使用壓力之三分
      之五倍。
      如採用套法試驗其永久變形率大於百分之十,或採用變態容積法試
      驗其永久變形於百分之六者均應廢棄。或無法查出鋼瓶使用年限者
      其永久變形率在百分之六以下為合格。
  三、鋼瓶頸部應依左列規定標刻標記:
  (一)製造廠名及其編號。
  (二)內容積。
  (三)氣體種類。
  (四)空瓶重。
  (五)試驗壓力及試壓日期。
  (六)最大使用壓力及設計壓力。
  (七)檢驗機關及檢驗日期。
  四、可燃性氣體及有毒性氣體之瓶頭開關,應為反時針方向開啟之開關
      。
  五、鋼瓶之安全設備,其始跳或動作壓力應為(相當)
      其耐壓試驗壓力之百分之八十以下,其誤差得為加零減百分之四。
  六、舊鋼瓶應依規定實施檢查合格後可灌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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