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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86.11.19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0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
清除、處理技術員經撤銷合格證書,五年內不得再請領合格證書;依規 定再請領合格證書時,須經再訓練及格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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