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調處委員會每六個月應將前六個月辦理調處業務之概
  況,併同法院核定之調處書,報請裁決委員會備查。
  關於調處及裁決事件之文書,應按一案一卷之方式編訂卷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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