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存款保險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過渡銀行為法人,由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並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未及辦
理時,得於設立後十五日內補辦之。
過渡銀行之存續期間,不得超過二年。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一年
。
過渡銀行為要保機構,無須設立資本。如有必要,存保公司得提供營運資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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