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29日

條文關聯

  銀行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及檢討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由董
  (理)事長、總經理、總稽核及總機構遵守法令主管聯名出具內部控制
  制度聲明書(附表),並提報董(理)事會通,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
  個月內將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揭露於銀行網站,並於主管機關指定
  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前項內部控制度聲明書應依規定刊登於年報、股票公開發行說明書及公
  開說明書。
  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銀行,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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