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商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期貨商非俟客戶於其指定之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後,不得接受委託從事
期貨交易。
期貨商於依客戶指示交付其賸餘現金保證金、權利金時,應以轉帳方式撥
至前項客戶存款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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