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847
人,瀏覽人次:
959680485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期貨商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
期貨商非俟客戶於其指定之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後,不得接受委託從事 期貨交易。 期貨商於依客戶指示交付其賸餘現金保證金、權利金時,應以轉帳方式撥 至前項客戶存款帳戶內。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