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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
受任人應於每月五個營業日前向本公會申報運用客戶委託投資資產從事證 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重要內容,有關申報格式由本公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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