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全權委託期貨交易之業務員,應依據全權委託交易決定人員開立之決
定書依序下達交易至約定之期貨經紀商、證券經紀商或其他交易對象之營
業處所。
前項交易之下達,應依委任人之期貨交易帳戶、證券交易帳戶或其他交易
帳戶分別為之,不得將委任人不同帳戶之交易合併於同一委託處理。
前項委託紀錄至少應保存二年。但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其保存方式得以電子媒體形式為之。
〔立法理由〕 為落實節能減碳及推動期貨經理事業無紙化作業,爰將「交易決定書」之
保存方式增定「其保存方式得以電子媒體形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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