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任用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
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