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3日

條文關聯

  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但有
  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請娩假、產假、陪產假、三日(含)以上之病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
  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職務,應委託同事代理。機關長官於必要時,並
  得逕行派員代理。
  第三項在假人員,應將經辦事項確實交代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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