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執照除依本法規定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建築物竣工彩色照片。
二、新建之建築物,應檢附門牌證明。
三、建築物為公寓大廈,應檢附公寓大廈管理基金繳納證明文件。
四、第二十八條規定必須勘驗項目之紀錄資料。
五、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實驗室之鋼材及混凝土品質檢驗報告
    。
六、建築工程施工損壞毗鄰建築物之列管事項改善完成證明文件。
七、其他法令規定或經本府指定之相關文件。
申請使用執照之竣工查驗方式、項目、標準、修改竣工圖說原則、竣工照
片之格式、內容及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應配合事項,由本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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