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應依核准圖說施工,但竣工尺寸有下列情形者,視為相符: 一、高度誤差在百分之一以下或未逾三十公分。 二、各樓層高度誤差在百分之三以下或未逾十公分。 三、各層樓地板面積誤差在百分之三以下且未逾三平方公尺。 四、其他各部分尺寸誤差在百分之二以下或未逾十公分。 五、臨接騎樓線或指定牆面線、退縮線部分,其誤差未逾五公分。 六、騎樓地面高程施工誤差未逾三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