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應依核准圖說施工,但竣工尺寸有下列情形者,視為相符:
一、高度誤差在百分之一以下或未逾三十公分。
二、各樓層高度誤差在百分之三以下或未逾十公分。
三、各層樓地板面積誤差在百分之三以下且未逾三平方公尺。
四、其他各部分尺寸誤差在百分之二以下或未逾十公分。
五、臨接騎樓線或指定牆面線、退縮線部分,其誤差未逾五公分。
六、騎樓地面高程施工誤差未逾三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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