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爭議事件審議之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文件、歷次協調紀錄、爭議當事人之意見理由、鑑
定報告及其他有關處理資料,向都發局申請建築爭議事件審議或由都
發局逕提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審議。
二、都發局應於受理申請一個月內召開評審會審議。
三、評審會開會時,應由都發局通知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營造業之
專任工程人員及受損戶列席說明陳述意見,並得通知鑑定單位派員列
席報告。
四、爭議人經通知而拒不出席者,得由評審會就所提書面資料逕予審議決
議,爭議當事人不得異議。
五、爭議事件經評審會認為有必要時,得推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再予協調
或調查處理,並擬具書面意見提會討論。
六、經評審會協調,雙方未達成協議,且經鑑定安全無虞者,得由評審會
決議依鑑定單位鑑定之受損房屋所需修復費用賠償。起造人或承造人
經依損壞鄰房賠償費用提存法院數額表(如附表)分段累計確定數額
後,以受損戶名義提存於法院,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解除列管;受損戶
如有爭議,應循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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