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002
人,瀏覽人次:
912308100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性臨時人員親自哺乳者,於休息時間外,每日另給哺乳 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