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性臨時人員親自哺乳者,於休息時間外,每日另給哺乳
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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