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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公務車輛行車事故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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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墊付行車人員或保養技工分擔之賠償費用,在未 全部扣清歸墊前,行車人員或保養技工因案解僱或自請辭職者,除追究 保證人責任外,必要時應另覓保證人員負責清償,始得辦理離職或離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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