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07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三讀會,應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由主席提議或出席代表提
  議並有二人以上附議,經大會通過者,得於二讀會後繼續進行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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