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對檢疫物執行檢疫時,有部分檢疫物經檢疫不合格者
,應評定為整批不合格。但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評估該批檢疫物彼此間無
傳播動物傳染病及交叉污染之虞者,得個別認定其檢疫結果。
檢疫之結果,由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通知輸入人、輸出人或其代理人。
檢疫不合格者,不得申請複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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