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對檢疫物執行檢疫時,有部分檢疫物經檢疫不合格者 ,應評定為整批不合格。但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評估該批檢疫物彼此間無 傳播動物傳染病及交叉污染之虞者,得個別認定其檢疫結果。 檢疫之結果,由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通知輸入人、輸出人或其代理人。 檢疫不合格者,不得申請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