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期貨經理事業事業運用委託交易資產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經委任人同意得
委託提供國外投資顧問服務之公司或其集團企業提供集中交易服務間接向
國外證券商委託交易,並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從事上開委託交易之風
險監控管理措施,及提供國外投資顧問服務之公司之選任標準,提經董事
會通過。
前項所稱集團企業係指期貨經理事業所屬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控股公司,
或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或屬同一控股公司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子
公司。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