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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三百二十一條
宴會之接待事項,除參照第二百零九條之規定辦理外,其規定如左: 一、使用音樂,須與場所情況相適合,音量須適度。 二、應有適當之服務人員。 三、對賓客之隨行人員得視情況酌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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