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測量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8月23日

條文關聯

  凡經審核合用之底片,應分條剪開編號,每條航線首尾兩片,應加註任
  務、區域、日期、時間、攝影機之號碼、焦距航高等。每條底片又須另
  加封套於封面,將上列各項一併註明,並登入底片登記簿內,以便查考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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