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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測量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8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三百二十二條
凡經審核合用之底片,應分條剪開編號,每條航線首尾兩片,應加註任 務、區域、日期、時間、攝影機之號碼、焦距航高等。每條底片又須另 加封套於封面,將上列各項一併註明,並登入底片登記簿內,以便查考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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