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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三百二十五條
集會結束後,各承辦人員應將各項剩餘物品之種類及數量,造具清冊, 報經單位主管查核後,交由物品管理人員點收保管或為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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