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集會結束後,各承辦人員應將各項剩餘物品之種類及數量,造具清冊,
  報經單位主管查核後,交由物品管理人員點收保管或為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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