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訴願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左列之人,得為訴願代理人︰
  一、律師。
  二、依法令取得與訴願事件有關之代理人資格者。
  三、具有該訴願事件之專業知識者。
  四、因業務或職務關係為訴願人之代理人者。
  五、與訴願人有親屬關係者。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訴願代理人,受理訴願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得禁
  止之,並以書面通知訴願人或參加人。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