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16日

條文關聯

  依前陸海空軍無軍職軍官處理辦法辦理退伍除役者,不適用本細則關於
  退伍除役之給與規定。但依該辦法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除不支眷
  補外,其月薪額及主食實物代金,準用本條例第二十七條附表之規定支
  給之。三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前退伍除役再服現役而解除召集軍官,依照
  本條例規定辦理,不得再恢復支領大陸半俸。
  在臺支領大陸半俸人員,不支給主食實物及眷補,其月薪額,按第三十
  二條第一款半數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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