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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三條(損失補償)
受徵用之財物於徵用期間遭受損壞者,主辦演習機關應予修復;其無法修 復或毀壞、滅失時,即予解除徵用,並於解除徵用時給與補償金。 損失補償,於調查確定後六個月內,主辦演習機關應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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