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經鑑定需行銷燬之物資,憑核定之處理申請鑑定表執行處理(大宗需行
  銷燬之物資,需先呈奉國防部核准),執行單位依令執行後,填造銷燬
  軍品處理執行報告表(如附件七)二份,層報所隸總司令部及國防部備
  案,並應先報審計機關核備後方可執行。
  金屬品類物資,非因情形特殊並呈報國防部核准者外,不得銷燬,其程
  序如附圖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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