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鑑定需行銷燬之物資,憑核定之處理申請鑑定表執行處理(大宗需行 銷燬之物資,需先呈奉國防部核准),執行單位依令執行後,填造銷燬 軍品處理執行報告表(如附件七)二份,層報所隸總司令部及國防部備 案,並應先報審計機關核備後方可執行。 金屬品類物資,非因情形特殊並呈報國防部核准者外,不得銷燬,其程 序如附圖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