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為應緊急需要,而補給單位確無存量時,得依下列步驟提出申請:
  一、計畫需要量,提出需求計畫,並將所需時間交貨地點及規格等,一
      併檢討簽請籌補。
  二、如各單位緊急需要,陸軍向補給署、海、空軍向後勤司令部、軍管
      部、海巡部、憲令部向後勤處提出申請時,得按照給與標準等資料
      先行審核無訛後,即與有關單位協調簽請專案籌製,一面批復原單
      位查照。
  三、有關服裝之申請提出後,經常與有關單位連繫催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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