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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三條
下列人員不得調為療養員(療養戰士): 一、各軍事學校學生因病或非因公傷者。 二、薪餉補給已劃出國軍預算以外人員。 三、因案受軍事看守所、監獄、保安處分場所收容等就醫之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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