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8月04日

條文關聯

  高級中學教師應為專任,由校長依規定聘任,但有特殊情形者得聘請兼
  任教師,其人數不得超過全校教師員額八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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