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3月8日

條文關聯

公文處理時限以不超過左列時間為原則。
一、最速件隨到隨辦。
二、速件不超過三天。
三、普通件不超過六天。
四、人民申請有關技術性或專業性案件,其辦理過程在七天以上者,其時
    限得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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