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6月7日

條文關聯

各課、室承辦之文件,如案情複雜,須經詳細審核磋商或查考複雜之前案
,以及來文定有答覆之期限,而不能如前條規定時限內辦出者,得按左列
展期之規定辦理:
一、超過規定時間一倍以內者,可由課、室主管核定。
二、超過規定時限一倍以上者,應簽請分局長核定。
三、來文定有答覆期限,因故不能按期辦出者,應先協調函知來文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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