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並命其限期繳銷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屆期仍未繳銷者,公告註銷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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