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無效或有效電度表故障,致計量失準時,功率因數按下列方式推算:
一、每月抄表收費用戶,按故障前二至四月份之連續三個月功率因數平均
    值推算。隔月抄表收費用戶,按其前二次計費之功率因數平均值推算
    。
二、新裝無效電度表,無法依前款推算功率因數者,按百分之八十推算為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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