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或有效電度表故障,致計量失準時,功率因數按下列方式推算: 一、每月抄表收費用戶,按故障前二至四月份之連續三個月功率因數平均 值推算。隔月抄表收費用戶,按其前二次計費之功率因數平均值推算 。 二、新裝無效電度表,無法依前款推算功率因數者,按百分之八十推算為 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