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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政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三條
中華郵政公司於履行補償後,發現原寄郵件之全部或一部時,應通知受領 補償者,得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退還補償金之全部或一部,請 求交付該項發現之原寄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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