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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宿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三條
民宿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將前六個月每月客房住用率、住 宿人數、經營收入統計等資料,依式陳報地方主管機關。 前項資料,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次月底前,陳報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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