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宿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民宿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將前六個月每月客房住用率、住
宿人數、經營收入統計等資料,依式陳報地方主管機關。
前項資料,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次月底前,陳報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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