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關於各機關應用電子計算機作業之審核、查核、輔導等,本中心除依照「
各機關應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外,其中有關審核、查核事項
,並應送會本處第一、二局,俾作業務上之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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