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6月28日

條文關聯

  高壓氣體灌裝前均應依左列規定實施鋼瓶檢查處理。
  一、外表檢查:
  (一)瓶頸標刻是否適於本標準前條第三款之規定顯明清晰,並符合中
        國國家標準,且在安全使用範圍內。
  (二)鋼瓶之顏色是否適於本標準次條之規定。
  (三)局部傷痕超過製造厚度五分之一之鋼瓶(無縫)
        ,或深度超過厚度之一而五分之一以下之傷痕有七處以上之鋼瓶
        (無縫)或凸處之深度超過六公厘時均予報廢。
  (四)連接在焊接部或焊接部之凹傷深度在六公厘以上或在六公厘以下
        且在深度超過凹處平均直徑十分之一均予報廢。
  (五)焊接鋼瓶凹傷處不在焊接部,其深度在十公厘以上者應予報廢。
  (六)目視檢查如有部分或全部膨脹狀況時應予報廢。
  (七)如有污穢或油漆脫落者,應洗滌除並加油漆。
  二、殘壓及餘氣檢查:
  (一)瓶內有殘壓者應分析其餘氣、殘留之餘氣應予收入導入廢棄塔處
        理之。
  (二)瓶內無殘壓者應澈底清洗與檢查。
  三、配件檢查:
  (一)瓶閥、熔塞、安全裝置等是否處於正常狀態。
  (二)保護蓋是否完整牢固。
  四、瓶重檢查:(適用於耐壓試驗一百公斤/平方公分以上之無縫鋼瓶
      )外傷之深度超過鋼瓶製造時厚度之八分之一,而五分之一以內有
      四個地方以下之鋼瓶,或凹處之深度五公厘以下之傷有一個時,其
      質量檢查時,質量減少率應在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耐壓試
      驗時其永久膨脹率應在百分之六以下,而且對所加壓力的膨脹應平
      均。此外者應廢棄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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