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存款保險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過渡銀行應設理事會,決定及執行業務。理事會由理事五人至九人組成,
並由其中一人擔任理事長。
理事長應依理事會決議執行職務,對外代表過渡銀行。
過渡銀行應置監事一人,負責財產及業務之監察。
理事長、理事及監事之指派,由存保公司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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