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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三條
受任人及保管機構應依期貨經紀商、證券經紀商或其他交易對象回報之每 筆交易資料共同核對無誤後,依委任人別設帳登載每一全權委託交易帳戶 之交易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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