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條文關聯

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時,由原管理機關移交財政局接管,非公用財
產經核定變更為公用財產時,由財政局移交公用財產管理機關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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