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性挖掘,係指為配合計畫性公共建設工程而需挖掘道路者。
前項挖掘道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共建設工程之主辦工程單位為道路挖掘之申請人,應協調整合施
工區域範圍內之管線機構配合工程計畫,並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二、公共建設工程計畫核准後,主辦工程單位應即將工程計畫項目、設
計基本原則、斷面圖及現況平面圖,分送各管線機構,做為拆遷或
新設管線等預算編列之準備。
三、主辦工程單位應綜合各管線機構所提供圖表資料,配合工程計畫擬
定各種管線埋設位置,擇期通知各管線單位協商決定管線位置、拆
遷位置、拆遷範圍及計畫施工期限。管線拆遷或新設工程有關土木
部分,得委託主辦工程單位統一代辦。
四、各管線位置協商決定後不得變更,如因橫越交錯關係,得由主辦工
程單位視實際酌予昇降或避讓。
五、配合道路拓寬改善辦理管線地下化或移設者,得報請本府核准免收
道路挖補費,並應辦理挖埋申請手續。
屬施工必要之臨時性遷移作業,已依前項規定協調完成者,管線機構應
配合主辦工程單位進度辦理遷移作業。未依協調或催告時程辦理而產生
工程延宕之損失由管線機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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