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條文關聯

電信專用區為促進電信事業之發展而劃定,得為下列之使用:
一、經營電信事業所需設施:包括機房、營業廳、辦公室、料場、倉庫、
    天線場、展示中心、線路中心、動力室(電力室)、衛星電臺、自立
    式天線基地、海纜登陸區、基地臺、電信轉播站、移動式拖車機房及
    其他必要設施。
二、電信必要附屬設施:
    (一)研發、實驗、推廣、檢驗及營運辦公室。
    (二)教學、訓練、實習房舍(場所)及學員宿舍。
    (三)員工托育中心、員工幼兒園、員工課輔班、員工餐廳、員工福
          利社、員工招待所及員工醫務所(室)。
    (四)其他經本府審查核准之必要設施。
三、與電信運用發展有關設施:
    (一)網路加值服務業。
    (二)有線、無線及電腦資訊業。
    (三)資料處理服務業。
四、與電信業務經營有關設施:
    (一)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二)電信器材零售業。
    (三)電信工程業。
    (四)金融業派駐機構。
五、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
    商業辦公大樓。
作前項第五款使用時,以都市計畫書載明得為該等使用者為限,其使用之
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電信專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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