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施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停工,並應為必要之安全措施:
一、經勘查認定因施工影響有危及公共安全之虞者。
二、經地政機關鑑界後,確定建築物之主要結構物越界者。
三、經法院禁止施工之裁判確定或假處分者。
四、其他依建築法相關規定應立即停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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