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議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黨團至少須有三人以上。 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議員,得加入其他黨團或由本 會議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議員合組政團。 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 黨團辦公室得視實際需要,由本會提供之;其設置辦法,由本會另訂定, 報內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