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會議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黨團至少須有三人以上。
  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議員,得加入其他黨團或由
  本會議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之議員合組政團,但每一政團至少須有三人
  以上。
  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
  黨團辦公室得視實際需要,由本會提供之;其設置辦法,由本會訂定,
  報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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