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學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前條申訴人就學校所為之行政處分,經向學校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
依法提起訴願。
申訴人就學校所為行政處分以外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經向學校提起
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