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第三十九 條至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之一至第四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五條之四 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五條之五、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 一條、第四章及第六章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