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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四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其選舉無效: 一、辦理選舉違背法律,經判決確定者。 二、選舉人名冊因舞弊涉及該冊選舉人達十分之一以上,經判決確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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