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11日

條文關聯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其選舉無效:
  一、辦理選舉違背法律,經判決確定者。
  二、選舉人名冊因舞弊涉及該冊選舉人達十分之一以上,經判決確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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