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福利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02日

條文關聯

  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
  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不得使
  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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