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71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會員會費比例於其資本額繳納之。資本額不滿二萬元者,所繳會費為一單
位;二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者,為二單位;五萬元以上,每增五萬元,加
一單位。
前項會費單位額由會員大會議決之。
執行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任務時,得因必要,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增
加會費單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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